在我的身邊,就不乏麻醉醫生過勞致病甚至致死的事例。然而,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為完成工作導致患病,卻不一定都被認定為工傷。
  醫院竭力搶救40天后,12月2日下午,北京阜外醫院麻醉科副主任醫師昌克勤終因病情惡化不幸離世。因為昌醫生腦乾出血發生在醫院手術室,阜外醫院就工傷認定向西城區社保局進行了咨詢,西城區社保局尚未就此回覆,網上卻先起了爭議。原來,有微博稱,昌醫生逝世距發病時間超過48小時,按現行法規不能算工傷。
  作為一名醫科院校的工作人員,我能感受到,昌克勤醫生的去世給他的家人、同事、朋友帶來的深深悲傷。雖說這個特定職業以高學歷、高技術和高收入著稱,有著非同一般的社會尊榮,但光鮮背後卻是手術台一站數小時,長年累月、不分晝夜的
  加班加點。很多醫生的年夜飯,簡單到手術室里的一碗泡麵。在我的身邊,就不乏麻醉醫生過勞致病甚至致死的事例。
  然而,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為完成工作導致患病,卻不一定都被認定為工傷。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為工傷。昌克勤醫生從發病到搶救無效死亡,歷時數十天,顯然已過了法定期限,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還真難說。
  審視“48小時”規定,之所以被寫入條例,主要考量的是救治時間太長,工傷因果關係不易認定。問題是,立法規定了這個時間節點,等於人為地給醫院和家屬設置了一道人性難題:是繼續救人還是見死不救以認定工傷?憑藉現有醫療技術,撐過48小時並不是問題,但傷病者及其親屬權益卻難以合理保障。
  其實,在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制定之前,並沒有“48小時”規定。1996年7月,勞動部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搶救時間長短未被認定為工傷要件。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高於下位法的法律原則,優先的應是《工傷保險條例》。
  從實踐看,已有地方作出“通融之舉”。譬如,2008年,工程師肖文旭在開會時突發腦溢血,搶救3天后死亡。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理應視同工傷。但是,這種認定仍缺乏明文支撐,也不具備普及效力。今年4月,最高法出台《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遺憾的是,對“48小時”規定未有觸及。
  任何法律文本,都應該寫就一個大大的“人”字。立法者應正視《工傷保險條例》的不足,儘快對有關條款作出合理修正,給逝者以慰藉,給生者以關懷。
  相關報道見A15版
  本報特約評論員歐陽晨雨  (原標題:工傷認定能否打破48小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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